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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12-12     发布人:天荣律师     浏览量:    分享到:

案情背景:

天荣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会有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在现实中,买受人以此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往往困难重重。开发商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会要求买受人先清偿按揭贷款,解押房屋并解除与按揭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然后再去房管局解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无理要求对想要解除购房合同的买受人来说是个大难题,本案中的原告便是在这种无奈之下,求助于我们天荣律师,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天荣律师还要对大家进行一个温馨提示:对于解除购房合同的,需要告知开发商,告知方式可以是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送律师函,也可以与开发商沟通,按他们的要求书写并送达解除购房合同的通知,但要注意保留证据哦。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正在建设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路××号,××号房,房屋面积为84.3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336235元,被告应于2018年6月30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截至2018年8月31日,被告并未履行交房义务,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按约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等。原告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购房款1336235元及利息;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724.7元;4、被告赔偿原告维修基金、认购金等损失共计15485元。

法官审理思路: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被告未能于2018年8月30日交房,逾期超过60日,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1336235元的本金返还给原告。

对于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已付了全部房款1336235元,按照2%计算,违约金为26724.7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维修基金、认购金等损失共计15485元,被告对维修基金不持异议并愿意返还,认购金10000元是原告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现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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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荣律师办案体会:

在天荣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本案件经历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原告诉请得以全部支持。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买受人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本案例仅作参考,有此困扰的,可以联系天荣律师,对您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供适合您案情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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