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表示:抵押的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对于购房者来说,风险还是很大的。下面来看一个抵押房屋买卖案例。
【案件回顾】
2015年6月份周先生准备在郑州买一套房子,经过多方考察,相中了一套二手房,该房不管是从位置,还是从价位来看都很合适,就与原业主陈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郑州市的房屋卖给周先生,交易价格为78万元。合同约定周先生支付全部房款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5年12月份,周先生交完全部房款,但陈某以房屋未居住满5年,需交营业税为由,拖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
直到,2017年4月份,周先生咨询了专业人士才得知,该房没有登记备案,而出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因为房产的银行抵押还没有取消,周先生开始觉得有点不放心,就和律师一起到郑州市产权交易登记管理中心抵押处查询房产的抵押情况,查到陈某名下的这套房子,已经被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并且没有撤销抵押的记载。
得知真相后,周先生联系陈某询问房屋抵押的情况,陈某见无法再以其他借口拖延,就回复周先生:要么等撤销抵押,补办备案,再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要么退房。周先生无奈之下,以“隐瞒房屋抵押事实,将该房屋出售”为由,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俗解读】
抵押房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1、房贷未还清之前出售房屋;因债权债务,房屋作为保证履行偿还义务的保障进行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该解释可知,如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方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若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并未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买方在知悉交易房屋已被抵押仍愿意继续交易的,则买方无权以房屋存在抵押为依据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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