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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8-02-05     发布人:郑州天荣律所房产律师     浏览量:    分享到:

到交房时,购房者才发现房屋与自己想要的房子不同。这是因为开发商所交的房与合同中约定的不相符,或者是有些情况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没有告知。造成这种结果购房者应该怎么办呢?下面请看天荣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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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该怎么办?

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2、发现签合同时未被告知相关情况怎么办?

对于商品房的一些情况,房地产公司未告知,如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有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当事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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