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中,通过房地产中介掌握购房信息、达成购房交易无疑是置业的重要途径。有别于以往多为中介公司追缴中介服务费情况不同,近两年的居间合同纠纷多发于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买卖或租赁一方当事人主张中介公司不规范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从而在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可以说部分房地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诚信甚至违规操作,加上买卖双方急于交易,慎重不足,已成为了二手房买卖或房屋租赁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
案例一
隐瞒房屋重要情况,导致合同被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
①陈先生隐瞒了房屋性质和产权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②尹小姐在没有核实房屋性质、产权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情况下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也有一定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因合同被撤销的责任;
③中介公司未查清房屋性质和产权情况即促成租赁合同,现合同被撤销,中介费应予退还。
天荣律师——
本案中虽然各方对于订约前的情况陈述不一,但从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看,尹小姐承租房屋的目的是用作商铺使用,陈先生明确其对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由此可以认定中介公司和出租方具有隐瞒房屋性质和产权情况的情形。
房屋性质、产权情况等属于租赁合同的重大事项,居间人应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一些中介公司为吸纳房源,没有要求“业主”出示身份证、产权证等有效证明,仅凭“业主”陈述即对外放盘。
其后促成交易,随口对买房人或承租人作出口头承诺或不实陈述。我国《合同法》规定,中介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后经调解结案。
案例二
不实承诺“学位房”,入读名校计划落空
案例三
疏于核实关键信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吴先生通过中介介绍向郑小姐购买房屋,吴先生看过房子感觉很满意,签约过程也很顺利,虽然房屋设有抵押,但合同已订明“卖方保证对房产享有完整产权,保证房产权属情况属实,没有侵犯第三人权益”等。吴先生很放心的签订了合同,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安心坐等过户、收楼,谁知只等到中介通知,原来这套房屋在签约之前已经被法院查封。
吴先生对这套房屋情有独钟,几经考虑还是想买下来。就和郑小姐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郑小姐同意尽快解决法院查封问题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最终郑小姐并没有能够将房屋过户给吴先生,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郑小姐和中介公司连带赔偿损失。
法庭上,中介公司表示,在三方签约前郑小姐从没有说明房屋存在查封问题,且签约时间是星期五的晚上,双方又急于签约,无法去房管部门查档,故认为中介公司没有过错。郑小姐也辩解其在签约时并不知道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
法院最终判决,郑小姐须向吴先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天荣律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频繁、情况复杂,手持房产证的“业主”并不一定等同于对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对于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是否被查封等情况,需要通过向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才能准确得知。
本案各方都急于签约,在明知房屋设有抵押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核实房屋权属状态,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
案例四
买卖双方都无“资格”,无奈解约各打“五十板子”
赖先生来广州工作多年存下些积蓄,但还没有取得广州市户口,见楼市一路看涨,赶紧通过中介找房子,很快就相中了老城区一套区位合适、总价不高的房子。
这套房屋的产权人是兄弟姐妹五人,但平时主要由柳先生负责管理。柳先生见赖先生开出的价钱比较理想,就与中介公司一道签订了三方协议。签订合同后,赖先生立马行动,从中介处拿到了房屋钥匙,抓紧入场装修。可是接着问题来了,柳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并来到装修现场要求停止装修。
赖先生无奈表示同意赔偿10000元,希望能够继续提前装修。但双方最终无法完成交易,赖先生将柳先生诉至法院,柳先生在案件中提出了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各自因购买资格和出售权限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解除合同,应对合同解除承担各自责任,由柳先生向赖先生退还定金,赖先生向柳先生赔偿提前装修损失10000元。
天荣律师——
因为是买卖合同,所以未涉及对中介公司的责任认定。在进行房屋交易及签署合同时,无论买房人或卖房人,都不应一味听信中介公司“无问题”“你放心啦”的表态,还是要谨慎细密对己负责,争取做到“知己知彼”,特别是在限购政策调整的情况下,更应该认真读清读懂政策规定,否则到头来不但“竹篮打水”白忙一轮,还可能需承担额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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