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夫妇本来做点小生意,家境还算殷实,但自从武某沉迷于炒股、投资,家里的生意耽误了,而且还欠下了不少债,被起诉到法院后,仍无力偿还债务,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登记在武某15岁儿子名下的房产被法院裁定查封、拍卖了。武某对此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可被执行吗?
一般情况下,不是被执行人夫妇的财产,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房产,是不能执行的。但武某儿子才18岁,尚在上学,没有独立经济来源,购房款来源于父母,房子虽然登记在武某儿子名下,仍为家庭共同财产,且武某无法提供其儿子名下的房产是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等合法来源取得,故武某主张案涉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应排除执行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由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如果无法提供子女名下的房屋,购房款并非来源于父母,而是由其个人劳动所得、继承等非源自父母的,合法来源取得,一般情况下都属于不可执行的财产,这个还是需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在实际生活中,当然在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还是要积极进行偿还的,毕竟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出行、购房等都会受到影响,而且子女在就学方面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虽然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也会被认定为家庭财产,属于可执行范围内,但是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障碍,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购房款是债务人的钱,才可以强制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特别是当子女已经独立成家后,一般不会强制执行其名下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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