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荣-郑州房产律师事务所 郑州专业房产纠纷律师

郑州买房遭遇一房两卖怎么办—郑州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6     发布人:     浏览量:    分享到:

  很多人法律知识比较薄弱,特别是对于房产纠纷这块,由于大部分一辈子可能就买一套或者两套房子,所以对于房产这块的纠纷与法律知识不太清楚,很容易走入误区,让自己的利益受损。特别是郑州房价不断飙升的情况下,买房遭遇不必要的纠纷,损失的可不是一星半点。如果购房人在买房过程中遭遇了“一房二卖”该怎么办呢?一起来看看专业郑州房产律师的解答!

郑州房产买卖纠纷律师

  天荣-郑州房产律师表示:有些开发商或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做出“一房二卖”的违法行为,给购房者造了个巨大的损失。一房二卖本来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购房者如果有这样的遭遇,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一起通过一个案例,来更直观的了解一房两卖纠纷的处理方案。

  【案件回顾】

  2017年6月,吴某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张某,签定合同当天,张某交付了5万块钱的定金,约定30日内支付购房款40万元,购房款付清后三个月内办理过户手户,余款46万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2017年9月份,张某突然接到吴某的通知,称自己已经把房卖给了刘某,并且过户手续已经办过了。张某要求吴某返还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以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吴某只愿返还购房款及定金,其他赔偿拒不承担,协商无果,随后张某将案件委托给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处理。

郑州一房二卖房屋纠纷

  【案件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绝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吴某对其进行赔偿,天荣-郑州房产律师团队,积极收集证据,并与吴某再次尝试沟通协商,但昊某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的,想卖给谁就卖给谁,拒绝赔偿张某,协商无效,天荣-郑州房产律师团队主张当事人起诉。在庭审过程吴某仍坚持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仅是关于诉争房屋的一种买卖意向,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双倍返还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非吴某所称的一种买卖意向。吴某单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后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吴某返还刘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

天荣-郑州房产律师团队

  天荣-郑州房产律师表示,本案中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十分合理的,一房两卖是出卖人违约,出卖人选择了和其中一个购房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位购房人的损失。买房遭遇一房两卖,如对方是开发商,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当于已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双倍赔偿”);如对方是个人,购房者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当然如果在房屋大幅增值,卖房者个人与第三人串通一气损害买房人利益。买房人也可以选择起诉被告与第三者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天荣-郑州房产律师】提醒:买房对于很多人来说是大事,谁都不愿意在房产上发生纠纷,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为了自己权益,购买房屋时一定要谨慎,签订合同后,一定及时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或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办理预告登记。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房二卖”纠纷发生。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各种房产纠纷,您如果有这方面的难题,欢迎随时拨打天荣-郑州房产律师顾问的咨询电话:18039230949  / 13007620033 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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