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离婚的夫妻对于他们在婚前或者婚后所购买的房产,应该属于哪一种性质的财产呢,在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非常的难分清楚,在给房产认定的时候带来了一定的麻烦,那么夫妻之间如果不离婚的话如何分割房产,下面就由天荣律师为大家解答。
2017夫妻房产纠纷
一、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夫妻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忧以下情形且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除外:
(一)如果有依法那个隐藏、转移变卖、损坏、挥霍夫妻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等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的人患有重大的疾病医治,另外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房产纠纷
三、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房子哎赠与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
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自V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热的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自对自己的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发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进行按照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财产分割
六、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进行贷款,婚后用于夫妻财产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七、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婚前的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八、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允许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夫妻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十、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就是由天荣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夫妻房产纠纷的几个问题以及解答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长辈赡养抚养等问题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了解,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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