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未业主提供服务,如果业主摩托车在小区内被盗走,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呢?
案例
姚先生2014年购买了一辆价值6980元的摩托车,平时不使用的时候,摩托车就停放在小区内,按照物业规定,姚先生向物业支付停车费,并在物业处登记,物业向姚先生发放车辆出入卡,作为车辆出入小区的凭证。今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姚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摩托车被盗,姚先生报警求助,但案子尚未侦破。
姚先生认为,被盗车辆驶出小区是,保安在小偷没有出示出入卡和其他证件的情况下打开小区大门放行,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疏忽,未尽到职责,因案件仍未侦破,物业应该赔偿其被盗摩托车的全部损失。
面对姚先生的诉请,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无需担责,认为姚先生未对车辆上锁,是导致车辆被偷的主要责任,该案为刑事案件,应该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向小偷追偿,而不是物业。且物业收取摩托车停车费后,已依约向姚先生提供了停车地点,姚先生缴纳的物业费,不包含对其私有财产管理的费用,不应承担姚先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物业公司还认为,保安在小偷报出房号后放行,符合常理,事后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协助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姚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管理公约》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对涉案小区负有安全保卫义务。姚先生在支付停车费后获得物业公司发放的车辆出入卡作为出入凭证。但在车辆被盗当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仅对两陌生男子简单询问后放行,未查看车辆出入卡,也未对外来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工作存在明显的疏忽和瑕疵,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故物业公司应对姚先生车辆被盗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因双方均认可摩托车折旧价值3800元,法院认为姚先生的财产损失始于刑事案件,物业并非直接侵权人,过错程度有限,且姚先生没有锁车存在一定疏忽,酌情确定物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姚先生1140元。如日后盗窃案侦破,物业公司可另行向犯罪分子追偿。
法官说法:物业非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该案中,直接侵权人为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分子,而非物业公司。结合《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双方签订的《管理公约》中约定“小区每日24小时均有秩序维护员值班和不定期巡逻,以保障所有入住小区住户安全”、“停车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车辆凭出入卡可以随时进出、停放”的内容可以判断,涉案的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保卫义务,但在车辆被盗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未做登记,没有查验车辆出入卡放行摩托车,物业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安全保卫义务,管理上存在过错,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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