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
大家见证了
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
签订合同之后又毁约的情形屡见不鲜
毁约理由也想尽奇招
近日,陈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以其妻子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将他告上法院,吴中法院审理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签了合同卖方反悔
2016年2月,惠某夫妇看中了陈某欲出售的一套房屋,谈好之后,通过中介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总价款105万元,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格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惠某夫妇按约向陈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然而,没过多久,陈某却反悔了,他说他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这可把惠某夫妇急坏了,无奈之下,惠某夫妇只得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陈某支付违约金21万元并返还定金。
陈某却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上房屋共有人、其配偶的签名是他代签的。然而他妻子知晓卖房后表示反对,并以此为由表示不再出售房屋。
意图涨价遭拒
提供涉讼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某中介公司证实,事实上,陈某又要求惠某夫妇增加10万元才同意出售房屋,但是惠某夫妇不同意,才导致交易不成。原来,陈某拒绝履行合同的原因并非他妻子不同意售房,而是意图涨价,在未获惠某夫妇同意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判决卖方支付违约金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作为房屋权利人缔约后,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售房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明确约定违约金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20%确定,结合被告的违约情况、当时苏州市场存量房交易价格上行的市场行情、违约金的惩罚功能、市场行情波动情况下违约金责任对市场交易主体诚信交易的规范指引功能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另被告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已收取的定金10万元亦应返还原告。最后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万元并返还定金10万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陈某在缔约后意图涨价,在未获购房人同意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利交易稳定,已构成违约。
法官提醒大家,任何交易均应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房屋买卖是一项重大的买卖活动,当事人在订立过程中应该小心谨慎,如果买卖的房屋是夫妻共有的,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署名,并及时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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