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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为了三套房大动干戈,就因为不懂离婚房产分割那点事!

发布时间:2017-08-09     发布人:郑州天荣房产律师     浏览量:    分享到:

娜娜和强子曾经是恩爱夫妻,因性格不合要离婚,两人本来协议离婚,和平分手,其他事宜都已协商解决,唯有家里三套房产的归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吵来吵去,甚至大打出手,这是为哪般呢?

因为夫妻俩这三套房子有的是一方婚前购买,有的是婚后共同购买,有的是婚前全款购买,有的是婚后贷款购买,如此混乱的情形,难怪两人搞不明白!

夫妻离婚为了三套房大动干戈,就因为不懂离婚房产分割那点事!

夫妻离婚为了三套房大动干戈,就因为不懂离婚房产分割那点事!

其实大多数夫妻离婚所面临房产分割问题,也大致就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

(1)一方全款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全款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属于共有。

(3)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的协议,为何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根据具体情况,大体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完全赠与对方,另一种还是双方共有。

(4)双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有。

(5)双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要结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究竟是出资人对另一方的赠与,还是借贷,也有共有的可能,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二)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

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来说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以下情况例外:

(1)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仍属于个人财产。

(3)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三)贷款或借款购买的房产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其自己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其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归属由双方协商处理。

(2)如不能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两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为共同财产。

(4)如果支付首付和偿还贷款都在婚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大家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对号入座,是不是房产分割也不难呢!以上就是“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介绍,文章来源:http://www.haofanglaw.com/146.html,更多关于房产纠纷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郑州房产专业律师张圣涛律师,关注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www.haofanglaw.com),我们会为你提供更多房产相关法律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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