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或正在经历房屋土地征收的网友都知道,在征收行为正式实施前,政府会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土地征收公告主要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则载明了征收人、被征收人、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相关权利义务,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那么这些公告具有可诉性吗?
天荣房产律师今天为大家简单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第(十二)项规定,当事人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亲发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被征收人来说,征收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与其是否与被征收人有明确的利害关系有关。
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产生-后果。
根据最高法院判例及实践经验,天荣房产律师认为,公告一般情况下是对经征收决定规定的征收事项,在不改变其内容的情况下予以公示,其性质属于“告知”。公告行为本身并不对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实质性影响,只是对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的保障,真正对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本身以及相关征地批复及后续征收行为。
因此,征收公告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征收人如欲就征地或房屋征收问题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一般不能直接针对征收公告提起诉讼。
此外,有一种特殊情形可以考虑,即政府并未先行作出征收决定,而是在征收公告中直接载入征收的具体内容的,此时的公告直接影响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他们直接产生了法律效果,因此此类公告是可诉的。
但在具体案例中,被征收人应该就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向哪些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诉讼的实际目的是什么,这些都是要结合具体的维权方案来综合考虑的。诉讼的目的也并非只有胜诉一个。
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该类问题时,不要简单地凭个人零散的经验主观判断,更应该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有经验、有职业操守的拆迁律师会在宏观把握案情的前提下为被征收人制定最适合个案的维权方案。
最后,天荣房产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如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侵权纠纷,最好第一时间就具体情形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和建议下收集证据,找准攻坚点,更快速有效地实现维权目的,取得应得的最高补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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