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在市郊想买一套房子,于是委托了一家中介机构为其联系买房,双方签订中介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向李某提供购房信息,李某向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的1%作为中介费。后来中介公司为李某找到一处房产,李某也很快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双方办理过户时,却被银行告知不准转按揭,双方无奈撤销了购房合同。此时中介机构要求李某支付5000元的中介费,李某以房子没有买成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将李某起诉到了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有一项重要权利就是报酬请求权,但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因法定是由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时,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视为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未成立,李某因此无需支付中介公司报酬。
温馨提示:
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一定要注意中介费用的附加条件和争议解决方式,相关购房税费的承担方式,遇到不合理的收费或隐形收费,建议保存证据,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